房地產稅和房產稅的區別 據消息稱,我國的地產稅初稿已基本成形,針對將在什么時間、以何種形式開征,以及征收對象、免征范圍的劃定等涉及具體執行層面的問題,有業內人士稱暫時還沒有定論。那么這種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有何不同呢? 房地產稅與房產稅的區別 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。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都屬于房地產稅。在我國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、企業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、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、城市房地產稅、印花稅、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、耕地占用稅等。我國房地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的70% 房地產稅以上,而外國一些發達國家僅在8%左右。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,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,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。 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,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是有區別的,確切的來說,房產稅是在房地產稅的范疇之內。 

房地產稅與房產稅最大的區別在于:房產稅作為財產稅,其征稅對象為房產,而房地產稅征稅對象既包括房產又包括土地。通俗解釋就是:一個財產稅稅種,兩個財產主體。而房地產的財產主體有兩個:房屋屬于賣方人,而腳下的土地卻屬于國家,拿住宅來說,只有70年使用權,并沒有實際擁有權。 房地產稅初稿成型 目前,房地產稅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,正在內部征求意見并不斷完善中。房地產稅主體稅種或由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,具體稅率可能將由地方在中央確定的稅率區間內自行決定。 房產稅、房地產稅,一字之差,不少人對此多有混淆。有專家認為,不管二者有多大差別,征收都是對社會的進步。而似乎房地產稅比房產稅更有意義。房產稅征收都有很多好處,而房地產稅可能會打破房屋產權70年的年限,更有進步。當然現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尚需完善。 也專家指出,現行房地產稅費內容繁復。對于調控而言,以交易環節調整稅收為重,短期內能產生一定效果。但從建立長效機制來看,稅收政策調整頻繁,出臺較為倉促,應急色彩濃厚,缺乏頂層設計。“現階段保有環節幾乎沒有稅收,歷次調控均以交易環節稅收為主,促進住房資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夠明顯。 房地產稅的實施條件 房地產稅實施必須具備兩大先決條件:一是需要依靠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,搞清楚全國的房產數量,這些房產分布在那些人手里。根據相關數據,再行確定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、征收標準和相關稅率。兩會過后,住建部已經明確表態,將在6月份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,但何時上述數據能夠搞清楚,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。 第二個條件就是房地產稅里“土地”部分的稅如何征收。在購買商品房時,房價已經包括開發商獲取土地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,這就意味著土地使用年限內,已經一次性繳清所有的租金。房地產稅作為財產稅一種,是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。它以財產為課稅對象,向財產的所有者征收。 只有使用權,而無所有權,按照法理是無法向房屋所有權人征收“土地”稅的。即使退一萬步,強行“立法”容許征收,是否存在二次征收問題。因為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和房地產稅是重復征收的。70年出讓金一次性繳清,然后每年還繼續征稅,兩者本身就存在矛盾。所有有開發商和學者就建議,如果房地產稅真的征收,土地出讓金是否應該免收?這樣才能起到真正意義的上降房價之目的。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,從房產稅到房地產稅,雖然一字之差,意思卻有天壤之別。前者已經廢棄,后者要真正落地,不僅需要做大量鋪墊性工作,更重要的是要進行土地制度、稅收制度的變革。房產統一信息、土地出讓制度是否改變、土地產權如何明晰、出讓金和稅收如何平衡,都是看起來簡單,落地起來比登天還難。 以上問題不解決,房地產稅真的如許善達所說,三年內很難出臺。其實最能代表大眾心聲的一句話就是:老百姓沒有土地所有權,憑什么要為土地交稅。這是房地產稅最為核心的一點,也是與房產稅最本質區別。 |